常见问题

COMMON PROBLEM

出口国清关提示

2023-08-28 17:07

一、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、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,主要包括: 

(一)枪支(含仿制品、主要零部件)弹药:枪支(含仿制品、主要零部件):如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防暴枪、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、钢珠枪、催泪枪等。弹药(含仿制品):如子弹、炸弹、手榴弹、火箭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(雾)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、地雷、手雷、炮弹、火药等。

(二)管制器具:管制刀具:如匕首、三棱刮刀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(跳刀)、其他相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等。其他:如弩、催泪器、催泪枪、电击器等。

(三)爆炸物品:爆破器材:如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爆破剂等。烟花爆竹:如烟花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、砸炮、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发令纸、引火线等。

(四)其他:如推进剂、发射药、硝化棉、电点火头等。

(五)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

1.易燃气体:如氢气、甲烷、乙烷、丁烷、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、乙烯、丙烯、乙炔、打火机等。

2.有毒气体:如一氧化碳、一氧化氮、氯气等。

3.易爆或者窒息、助燃气体:如压缩氧气、氮气、氦气、氖气、气雾剂等。

(六)易燃液体

如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桐油、丙酮、乙醚、油漆、生漆、苯、酒精、松香油等。

(七)易燃固体、自燃物质、遇水易燃物质

1.易燃固体:如红磷、硫磺、铝粉、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火柴、活性炭等。

2.自燃物质:如黄磷、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钛粉等。

3.遇水易燃物质:如金属钠、钾、锂、锌粉、镁粉、碳化钙(电石)、氰化钠、氰化钾等。

(八)氧化剂和过氧化物

如高锰酸盐、高氯酸盐、氧化氢、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氯酸盐、溴酸盐、硝酸盐、双氧水等。

(九)毒性物质

如砷、砒霜、汞化物、铊化物、氰化物、硒粉、苯酚、汞、剧毒农药等。

(十)生化制品、传染性、感染性物质

如病菌、炭疽、寄生虫、排泄物、医疗废弃物、尸骨、动物器官、肢体、未经硝制的兽皮、未经药制的兽骨等。

(十一)放射性物质:如铀、钴、镭、钚等。

(十二)腐蚀性物质

如硫酸、硝酸、盐酸、蓄电池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等。

(十三)毒品及吸毒工具、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

1.毒品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:如鸦片(包括罂粟壳、花、苞、叶)、吗啡、海洛因、可卡因、大麻、甲基苯丙胺(冰毒)、氯胺酮、甲卡西酮、苯丙胺、安钠咖、芬太尼类物质等。

2.易制毒化学品:如胡椒醛、黄樟素、黄樟油、麻黄素、伪麻黄素、羟亚胺、邻酮、苯乙酸、溴代苯丙酮、醋酸酐、甲苯、丙酮等。

3.吸毒工具:如冰壶等。

(十四)非法出版物、印刷品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

如含有反动、煽动民族仇恨、破坏国家统一、破坏社会稳定、宣扬邪教、宗教极端思想、淫秽等内容的图书、刊物、图片、照片、音像制品等。

(十五)间谍专用器材

如暗藏式窃听器材、窃照器材、突发式收发报机、一次性密码本、密写工具、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。

(十六)非法伪造物品: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、证件、公章等。

(十七)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

1.侵犯知识产权:如侵犯专利权、商标权、著作权的图书、音像制品等。

2.假冒伪劣:如假冒伪劣的食品、药品、儿童用品、电子产品、化妆品、纺织品等。

(十八)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:如象牙、虎骨、犀牛角及其制品等。

(十九)禁止进出境物品

如有碍人畜健康的、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;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及其他物品。

(二十)其他物品: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《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》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》《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》载明的物品和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》载明的第一、二类病原微生物等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。

 (二十一)烟草:电子烟、香烟、烟膏、烟草、烟油等

(二十二)、其他类敏感产品

1.类似西药片形状敏感产品:如泡腾片、压缩面膜等。

2.强磁:如打捞磁铁,磁力魔方,磁铁等。

3.多用型体育用品:如棒球棍、飞镖、复合弓、弓箭等视觉上存在攻击性产品等

4.旗帜徽章类:如中国国旗,党徽,党旗,军旗等

5.樟脑丸(欧洲已经禁用对二氯苯为原料的防蛀剂)

6.真人头发

 

三、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

(一)企业发现各类武器、弹药等物品,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,疏散人员,维护现场。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。

(二)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、生化制品、麻醉药物、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,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。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(三)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,收寄环节发现的,不予收寄;经转环节发现的,应停止转发;投递环节发现的,不予投递。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。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,应通知公安部门,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,采取措施进行销毁。需要消除污染的,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。其他危险品,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。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,应当整理重封,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。

(四)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、宣传品、印刷品,应及时通知公安、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。

(五)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,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,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。

(六)企业对包装不妥,可能危害人身安全,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,收寄环节发现后,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。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,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。

(七)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,应移交海关处理。

(八)其他情形,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。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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